申報條件:
綠色工廠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三個層次,國家級申報評選全流程是由工信部主管,由各級工信部門逐級上報,最終工信部進行評定。綠色工廠申報的前提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企業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不屬于制造業的采礦企業、電力等企業等不能申報。
01編制年度創建計劃: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結合本地區重點產業發展現狀,選擇一批基礎條件較好、具備創建條件和創建意愿的企業進行儲備培育,同時根據本地區工業企業發展實際情況按年度制定綠色工廠創建計劃,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將下年度創建名單報省工信部門,省工信部門據此編制全年度創建計劃。
02企業自主申報:
??①支持基礎條件好的企業對照綠色制造體系相關標準和要求,樹立綠色、低碳、節能、循環發展的理念,加大綠色化改造投入,全方位提升綠色化水平,啟動綠色工廠創建工作,進行自評價并形成《自評價報告》。
??②自評價達到國家級綠色工廠的申報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要求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評價并編制《第三方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合格后,于每年6月底前向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含《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
03各地市初審上報: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真實性、符合性,項目申報材料完備情況,指標達標情況等。初審后將申報材料匯總并于每年7月底前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04省級評估確認: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有關評價標準,組織行業專家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初審匯總上報的綠色工廠示范項目進行評估審查。
05推薦國家示范: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從省級綠色工廠管理申報主體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專家論證、公示、現場抽查等環節確定國家級綠色工廠管理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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