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的范圍:
第一,歐盟認為CSR實際上既包括社會問題也包含環境問題,使用企業社會責任這樣的定義是因為它已經被廣泛接受和認可,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具有 廣泛內涵的概念,包含了企業對社會整體應負的責任,具體話題包括:健康、安全、環境污染等,當然也包含更廣泛的一些內容。
第二,定義中特別指出了CSR包括企業如何協調與利益相關方的相互關系,也就是企業如何在其商業運作中協調、考慮雇員、消費者、商業合作伙伴、地方社區 與整個社會的一些合法的關注。歐盟確認企業是實踐CSR最基本的主體,但同時企業的CSR實踐需要在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利益相關方之間進行討論和協調。
第三,歐盟強調CSR是將對社會和環保的關注融入到商業運作之中,也就是說CSR并不是企業每天的商業活動之外附加的一系列活動,相反CSR恰恰應該是一個企業每天如何運作的問題:產品的研發、生產過程、銷售與市場、人力資源管理等。
最后,定義強調CSR自愿的性質,也就是說歐盟認為CSR意味著企業如何在其最低限度的法律義務之上關注社會和環境問題。從這一角度來講,遵守法律是 CSR的前提條件,但是不等同于CSR。這一定義對歐洲是很有益的,但是我們也意識到,它不一定非常符合中國對CSR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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